孙子 · 原文整理 · 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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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一
第一章(全卷·待人工切章)
【注】 原告:孙子怡,女,199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东海县青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金波,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原告孙子怡与被告王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子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子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15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以1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直至给付清该款项为止);2.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8月2日左右,被告与原告相识,后以谈恋爱名义相处,同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也通过微信将该15000元支付给被告,被告一直没有出具书面手续给原告,一直也没有还款意向。2023年12月左右,原被告因其被告另一女性朋友原因导致分手,原告向被告索要该借款,被告多次承诺还款,但至今没有归还,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为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予以判决。
被告王金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23年8月25日,原告通过微信给被告转账15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部分内容如下,原告陈述:我又不是黑白无常,你再想想办法,拜托。被告陈述:今天是真想不到办法了,我说了,初六一定给你;原告将8月25日转账给被告的截图通过微信发给被告,后通过微信陈述:8月25号借的钱,被告回复:初六,给你就行了。案涉借款未约定利息,亦未偿还过。原告因本案保全购买保函支付保函费500元。
另查明,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LPR为3.45%。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可以证实被告于2023年8月25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承诺还款但未偿还的事实,故被告应当承担该借款的还款责任,对于利息,应当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从2024年2月19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函费,因提供保函担保并非保全担保的唯一方式,且双方并无关于保函费承担的明确约定,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保函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金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子怡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从2024年2月1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孙子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58元,由被告王金波负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已由原告孙子怡交纳,被告王金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与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孙子怡)。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七十一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本院开具的上诉费缴纳通知书缴纳上诉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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